(三)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,有申訴人的,先由申訴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,后由被申訴人答辯、其他原審當事人發(fā)表意見;
(四)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,沒有申訴人的,先由原審原告或者原審上訴人陳述,后由原審其他當事人發(fā)表意見。
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(guī)定的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明確其再審請求。
第四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。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,不予審理;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,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。
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,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(guī)定的,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。
人民法院經再審,發(fā)現已經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權益的,應當一并審理。
第四百零六條 再審審理期間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:
(一)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,人民法院準許的;
(二)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,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;
(三)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;
(四)有本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(guī)定情形的。
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,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(guī)定的情形,且不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,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。
再審程序終結后,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(zhí)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(zhí)行。
第四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,原判決、裁定認定事實清楚、適用法律正確的,應予維持;原判決、裁定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雖有瑕疵,但裁判結果正確的,應當在再審判決、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予以維持。
原判決、裁定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錯誤,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,應當依法改判、撤銷或者變更。
第四百零八條 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,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(guī)定的起訴條件或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(guī)定不予受理情形的,應當裁定撤銷一、二審判決,駁回起訴。
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后,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:
(一)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,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的,裁定駁回再審申請;
(二)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終結再審程序。
前款規(guī)定情形,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(zhí)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(xù)執(zhí)行的,自動恢復執(zhí)行。
第四百一十條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,經其他當事人同意,且不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權益的,人民法院可以準許。裁定準許撤訴的,應當一并撤銷原判決。
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第四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提交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,因再審申請人或者申請檢察監(jiān)督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,被申請人等當事人請求補償其增加的交通、住宿、就餐、誤工等必要費用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第四百一十二條 部分當事人到庭并達成調解協議,其他當事人未作出書面表示的,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事實作出表述;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且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,可以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。
第四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的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提出抗訴,或者經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
第四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以及不予受理、駁回起訴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訴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,但適用特別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破產程序以及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、裁定等不適用審判監(jiān)督程序的判決、裁定除外。
第四百一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(guī)定對有明顯錯誤的再審判決、裁定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